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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的规定 ,贷款担保人中间对债权债务法律责任的,在其中一名担保人担负所有负债后,有权利向借款人或是别的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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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的规定 ,贷款担保人中间对债权债务法律责任的,在其中一名担保人担负所有负债后,有权利向借款人或是别的承担法律责任的担保人追索。因此法律责任贷款担保人中间能够互相追索。
1、担保人之间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中一名保证人承担全部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或者其他负有连带责任的保证人追偿。所以连带责任担保人之间可以相互追偿。 2、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九条【连带债务人的份额确定及追偿权】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 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应分担份额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应当在相应范围内按比例分担。
如果在担保期间不可以的,除非购房者过了担保期、贷款人提前还款、或者找另外担保人替出劳动者后才可以的。 1、借款人提出书面贷款申请并提交有关资料,可以向贷款银行提出,由贷款银行受理后交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审批,也可以直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申请、等待审批; 2、经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审批通过的借款人,与贷款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办理抵押登记、保险、公证等相关手续; 3、贷款银行按借款合同约定,将贷款一次或分次划入开发商在贷款银行设立的售房款专用帐户,或直接转入借款人在贷款银行开立的存款帐户; 4、借款人在贷款银行开立还款帐户,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和还款计划,如期归还贷款本息; 5、贷款结清后,借款人从贷款银行领取“贷款结清证明”,取回抵押登记证明文件及保险单正本,到原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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