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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签证不得超10%规定

2024-01-04 4,835人已浏览
  • 刘伟长律师

    刘伟长律师团队负责人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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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工程签证不得超过10%的规定如下: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采购金额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 签证的工程价款不应超过中标价的10%。如果签证工程量超过了10%,建设单位将被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责任人员会受行政处分,处罚、处分情况将被通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七条  第六十七条 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或者未按照规定将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   (二)将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三)未按照规定在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四)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五)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采购金额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   (六)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七)未按照规定公告政府采购合同;   (八)未按照规定时间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修正)》
第四十九条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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