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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利弊

2021-12-09 36人已浏览
  • 覃永雄律师

    覃永雄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深桂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5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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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加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利弊: 1、拥有集体成员的三项权利:成为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本集体的股东,年满十八周岁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享有农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等“三项权利”; 2、享有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加入集体经济组织,拥有了股权证以后,就可以在年终收益分配时,按股分红,分享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和农村经济发展带来的红利; 3、获得继承权: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时,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折股量化到人颁证到户,社内流转长久不变。提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今后的新增人口,通过分享家庭内拥有的集体资产权益的办法,按章程获得集体资产份额和集体成员身份,取得事实上的继承; 4、受集体经济组织的干预,不独立,不自由,没有经营自主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二十四条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 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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