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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司法解释当中也没有,在司法实践中按照这样执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村常住人员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1)、本村出生且户口未迁出的; (2)、与本村村民结婚且户口迁入本村的; (3)、本村村民依法办理领养手续且户口已迁入本村的子女; (4)、其他将户口依法迁入本村,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接纳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必须坚持两个原则:生活在该组织为基本原则;以对该组织产生权利、义务关系。 具体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生活在在该集体经济,有户籍登记或曾经有户籍关系。2、生存、生活在该集体经济组织。3、对该集体经济组织享有权利负有义务。 如果满足条件,那么应当不丧失资格。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得收益是指由村集体直接进行的农、林、牧、副、渔、工、商、运、建、服务等产业获得的收益,如村集体收取的土地承包费、村办企业的收入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所得收益,来自于农村集体所有财产,应归全体村民所有。对该集体经济组织所得收益的处分,涉及全体村民的利益。因此,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得收益的处分,应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做出关于处分原则的决定或具体的处分方案,由村民委员会具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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