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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规定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包括

2022-07-09 28人已浏览
  • 王焕坤律师

    王焕坤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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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一、商标法规定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包括 1、商标法规定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包括: (1)带有民族歧视等不符合公序良俗的标志; (2)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3)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4)不能作为商标注册的其他标志。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二、商标注册有哪些特点 商标注册的特点如下: 1、商标是具有显著性的标志,既区别于具有叙述性、公知公用性质的标志,又区别于他人商品或服务的标志,从而便于消费者识别; 2、商标具有独占性;使用商标的目的是为了区别与他人的商品来源或服务项目,便于消费者识别; 3、商标具有价值;商标代表着商标所有人生产或经营的质量信誉和企业信誉、形象,商标所有人通过商标的创意、设计、申请注册、广告宣传及使用,使商标具有了价值,也增加了商品的附加值; 4、商标具有竞争性,是参与市场竞争的工具;生产经营者的竞争就是商品或服务质量与信誉的竞争,其表现形式就是商标知名度的竞争,商标知名度越高,其商品或服务的竞争力就越强。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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