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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的区别

2021-11-11 17人已浏览
  • 覃永雄律师

    覃永雄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深桂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5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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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的区别如下: 一、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有形式区别。 以合同的成立是否须采取一定的形式为标准,合同可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规定必须采取一定形式的合同;反之,法律不要求采取特定形式的合同则为不要式合同。 二、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有常用性区别。 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有权选择合同形式,故合同以不要式合同为常态,但对于一些重要的交易,如不动产买卖,法律常规定当事人应当采取特定的形式订立合同。 三、两者概念规定区分。 1、要式合同是指合同的成立须具备特定形式的合同:不要式合同则指合同的成立无须具备某种特定形; 2、所谓不要式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依法并不需要采取特定的形式; 3、所谓要式合同,是指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或手续订立的合同,与此相对应的; 4、要式合同是指以履行特定方式为合同成立的要件,合同是否要式的关键在于合同的存在,受益人的撤消或变更不必征得同意,但必须通知变更的结果; 5、区分标准一般是法律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和手续的合同称为要式合同;反之法律不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和手续的合同称之为不要式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第四百八十三条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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