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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中重大事项表决权的规定是什么的

2024-06-24 2人已浏览
  • 孟金龙律师

    孟金龙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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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关于公司法重大事项表决权,新公司法中规定:对重大事项进行表决时,需要以特别决议方式通过。公司章程属于私人意思自治范畴,在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是具有最优效力的,也就是说,公司法的规定仅设定底线,只能更高,不能更低。从另一方面理解,章程是各股东意思协商一致的产物,有异议的话就应该在协商阶段解决,既然协商一致,在不违法的情况下没理由不遵守。补充:没有援引法条是我的疏忽:《公司法》 第四十四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个人认为,根据此条 第一款之规定,在不违法的情况下,公司章程制定的规则具有最高效力。而此条 第二款则是设立了特别决议的最低限制(即三分之二以上),如果公司章程规定比其更高,我觉得没问题,而如果公司章程低于此标准,那就是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了。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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