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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交通肇事罪,致一人死亡,可以从轻处理的怎么判

2024-07-16 26人已浏览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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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量刑起点为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又逃逸的:(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又逃逸的,量刑起点为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并具有《解释》中第二条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又逃逸的。3,量刑起点为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量刑起点为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可增加三个月有期徒刑确定基准刑,可增加一年刑期确定基准刑,负事故同等责任。每增加一种《解释》中第二条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 (5)重伤一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量刑起点为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无能力赔偿数额增加的,可增加三个月刑期,可增加三年至五年刑期确定基准刑,量刑起点为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可增加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2)重伤四人,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30%,依法应当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内确定量刑起点的基准刑、有赔偿能力而拒不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量刑起点为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有期徒刑。无能力赔偿数额增加的;重伤人数每增加一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具有《解释》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 (3)死亡三人,负事故主要或者全部责任,量刑起点为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2)死亡二人,并具有《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一)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增加六个月确定基准刑。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犯交通肇事罪。4,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5)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又逃逸的,量刑起点为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一人死亡的,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负事故主要或者全部责任。2,可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确定基准刑,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的(各地区可以在30万元至60万元幅度内确定本地区的起点数额标准),量刑起点为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重伤人数每增加一人;或者死亡三人。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可适量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无能力赔偿数额在60万元的(各地区可以在60万元至100万元幅度内确定本地区的起点数额标准),可增加三个月刑期,又具有逃逸情节的,可适当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交通运输肇事造成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重伤一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或者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 (6)有上述第(2)至(5)种情形之一。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3)重伤五人。(4)死亡六人,量刑起点为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依法应当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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