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1、交通肇事致人重伤,可以构成交通肇事罪。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交...
交通肇事罪量刑中的从轻情形有: 1、交通肇事是行为人因为驾驶过程中过失导致的; 2、肇事的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现; 3、被告...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1、三年以下量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在一年六个月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重伤每增加一人,增加六个月刑期;轻伤每增加一人,增加三个月刑期。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在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重伤每增加一人,增加三个月至五个月刑期;轻伤每增加一人,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2)死亡三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在一年六个月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死亡每增加一人,增加一年刑期;重伤每增加一人,增加三个月刑期;轻伤每增加一人,增加一个月刑期。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无能力赔偿数额达到30万元,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在一年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1.5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无能力赔偿数额达到30万元,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在六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2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4)重伤一人、负事故全部责任,并且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交通肇事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的,在六个月拘役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一种情形(不含第六项“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增加六个月刑期;重伤每增加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轻伤每增加一人,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重伤一人,负事故主要责任并且具有《交通肇事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的,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三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一种情形(不含第六项“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重伤每增加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轻伤每增加一人,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5)其他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的情形。 2、三年以上七年以下量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负事故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的,在四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重伤每增加一人,增加一年刑期;轻伤每增加一人,增加六个月刑期。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负事故主要责任,且肇事后逃逸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重伤每增加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九个月刑期;轻伤每增加一人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2)死亡三人、负事故同等责任,且肇事后逃逸的,在四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死亡每增加一人,增加一年六个月刑期;重伤每增加一人,增加六个月刑期。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无能力赔偿数额达到30万元,负事故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的,在三年六个月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0.5万至1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无能力赔偿数额达到30万元,负事故主要责任且肇事后逃逸的,在三年至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1万至2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4)重伤一人、负事故全部责任,具有《交通肇事解释》第二条第二款(一)至(五)项情形之一,且肇事后逃逸的,在三年六个月至四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一项情形,增加一年刑期;重伤每增加一人,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轻伤每增加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四个月刑期。重伤一人、负事故主要责任,具有《交通肇事解释》第二条第二款(一)至(五)项情形之一,且肇事后逃逸的,在三年至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一项情形,增加六个月至九个月刑期;重伤每增加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轻伤每增加一人,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5)死亡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在四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死亡每增加一人,增加一年六个月刑期;重伤每增加一人,增加六个月刑期;轻伤每增加一人,增加二个月刑期。死亡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死亡每增加一人,增加一年至一年三个月刑期;重伤每增加一人,增加三个月至五个月刑期;轻伤每增加一人,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6)重伤五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在四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重伤每增加一人,增加六个月刑期;轻伤每增加一人,增加二个月刑期。重伤五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重伤每增加一人,增加三个月至五个月刑期;轻伤人数每增加,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7)死亡六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在四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死亡每增加一人,增加一年刑期;重伤每增加一人,增加三个月刑期;轻伤每增加一人,增加一个月刑期。 (8)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达到60万元的,在三年六个月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2万至3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9)符合本条(5)至(8)项情形之一,同时具有逃逸情节的,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10)其他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的情形。 3、七年以上量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因逃逸致一人死亡的,在八年至九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死亡每增加一人,增加三年至四年刑期;其他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的情形,参照上述规定。
首先要说明的是,不是所有的交通事故都会成为刑法上所谓的交通肇事罪,要达到刑法上的犯罪需要达到一定的条件。具体的说,划分交通肇事罪是不是构成,主要是调查当事人是不是存在主管上的过错,是不是没有遵守相关的交通安全法规。另外,还应该判别这个交通事故和当事人不遵守交通法规的行为是不是互为因果。假如说不存在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或者有违反交通法规但是没有形成因果关系,这是交通事故就不构成交通肇事罪。举例来说,交通事故是由被害人单方违反交通规则,乱穿车流等造成的。又比如说发生了自然灾害,像由山体滑坡、地震、暴风雨、洪涝等造成的交通事故就不算入交通肇事罪的范畴。同时也要说明的是,交通事故并不一定是由一种因素单独造成的,也可能是在多种因素综合或别人参与的情况下发生的,这时就要更仔细的辨别原因和他人参与对事故发生的影响到底有多少。如果不清楚他们对当事人违法行为间的因果关系,就不能准确的断定是否属于交通肇事罪,也就不可以追究刑事责任。下面举个具体的例子来说明以上的情况。当事人违反道路限速标志,在超速的情况下超车,此时猛然看见车前数十米的地方有行人横穿马路,于是为躲闪行人就猛打方向盘,虽然没有撞到行人,但是在车超速的情况下,车辆刹车不及冲上路边行人造成正在走路的行人重伤。这个时候,穿越马路的行人属于本案发生的条件,事故发生的真正原因其实是司机违法超车,这个时候就可以认为开车人的所作所为和行人重伤的后果之间存在因果联系,所以可以认定为交通肇事罪。
未成年人交通肇事的,并不是所有的交通肇事都构成交通肇事罪。只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才构成交通肇事罪。 而且,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还由该未成年人的年龄决定。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94人已浏览
207人已浏览
172人已浏览
216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