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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教育费附加减免的条件

2020-02-09 302人已浏览
  • 孟金龙律师

    孟金龙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公司法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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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根据2016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只要满足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或者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就可以免交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水利建设基金。值得关注的是,该条通知已经没有“小微企业”的限制条件,把范围扩大到所有符合条件的“缴纳义务人”,因此,现在只要应纳税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规定金额,所有纳税人都可以享受到此项优惠政策,所以一般纳税人企业也可以免交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水利建设基金了。
法律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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