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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教育费附加减免办法(试行)

2022-01-01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起,中小企业将免征教育费、地方教育费、水利建设基金和文化建设费。这是中国进一步加强对中小企业支持的另一项措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免征个人所得税: (1)省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中国人民解放军以上单位、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养老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偿; (六、军人转业费、复员费、退休金; (七、安家费、退休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退休费、退休生活补助费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 (八)各国驻华大使馆、领事馆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免税的收入;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和签订的协议中规定的免税收入; (十)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前款第十项免税规定。

相关法规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规定: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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