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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7月生产可以9月再请产假吗

2024-05-07 8人已浏览
  • 孟金龙律师

    孟金龙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公司法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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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毫无疑问,教师们享有充分的权利决定是否在7月份分娩之后按照个人需求和计划在9月份再次申请休产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明确规定,女职工生育期间应享有98天法定产假期,除此之外,针对难产及生育多胞胎等特殊情形,产假时间将相应延长。尤其需要注意的是,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妇,可领取到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其他福利待遇,相关具体延长时长规定则可能因地区不同而存在差异。作为合法委派和雇佣教师的机构来说,他们亦须遵守有关劳动合同法条款,以保障其员工享有的产假权益不受任何侵犯。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或生育多胞胎的情况下,产假会有所增加。此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具体延长的天数可以参见当地地方性规定。合同教师也受到劳动合同法的保护,因此她们的产假权益是受到法律保障的。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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