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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人头安置的房子,房子算谁的

2024-05-04 25人已浏览
  • 刘伟长律师

    刘伟长律师团队负责人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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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关于拆迁安置时如何分配房产所有权问题,这需依据被拆迁房屋的实际产权人来确立。 产权人应对出租方以及与被拆迁房屋有共同居住权的人员予以适当的补偿权益。这里所提到的“共同居住权”,含义为在房屋被征收决策时,该房屋中具有常驻户籍且实际居住生活超过一年之久的人员。至于市、县级人民政府针对被征收人所提供的补偿项目包括:第一项,即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其次,由于顶拆过程中所导致的搬迁与临时安置费用,房屋征收部门也应向被征收人支付相应的搬迁费。如果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方式,那么在产权调换房屋交付给被征收人之前,房屋征收部门还需支付在过渡期内的临时安置费,或为其提供供暂时居住的周转性用房;最后,对于因动迁而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也应有相关的补偿政策。具体实施办法将由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根据不同情况加以制定。 市、县级人民政府也需要设立相应的补助以及奖励机制,以对被征收人在拆迁过程中的利益尽可能地保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n(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n(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n(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n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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