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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民政局不给办领养手续

2021-11-12 472人已浏览
  • 刘伟长律师

    刘伟长律师团队负责人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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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民政局不给办领养手续一般是因为当事人不符合领养的条件。如果符合领养条件,但民政局不给办领养手续的,当事人可以向市政府投诉。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的条件: 1.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2.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5.年满三十周岁。 可以被收养的未成年: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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