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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领养申请书。 2、收养人双方户口、身份证、结婚证。 3、居委会出具的收养人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情况说明。 4、...
关于民政局收养孤儿手续无子女。所谓“无子女”是指收养人既没有亲生子女,也没有养子女和继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所谓“有抚养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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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继子女 收养人: 1、收养继子女申请表(单位或户籍地居委会盖章); 2、户口簿、身份证; 3、与被收养人生父或生母结婚的证明; 4、收养人情况证明(单位或户籍地居委会盖章); 5、收养人生育状况、子女状况证明(户籍地街道计生部门盖章); 6、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检查证明; 7、近期与被收养人合照证件相。 送养人: 1、送养亲生子女申请表(单位或户籍地居委会盖章); 2、户口簿、身份证; 3、离婚证或丧偶证明; 4、生父或生母同意送养意见(需办理公证); 5、与当地街(镇)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生育规定协议书; 6、被收养人成长报告; 7、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被收养人身体检查证明; 8、近期证件相片 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收养人: 1、收养特殊困难子女申请表(单位或户籍地居委会盖章); 2、户口簿、身份证; 3、结婚证(或离婚证、丧偶证明、未婚证明); 4、常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状况、子女情况证明; 5、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本人婚姻、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证明; 6、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检查证明; 7、近期与被收养人合照的证件相。 送养人: 1、送养亲生子女申请表(单位或户籍地居委会盖章); 2、户口簿、身份证; 3、结婚证(或离婚证、丧偶证明、未婚证明); 4、生父母同意送养意见书(需办理公证); 5、与当地街(镇)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生育规定协议书; 6、送养人的单位或户籍地居委会出具的特殊困难证明; 7、被收养人出生证、户口簿; 8、被收养人成长报告; 9、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被收养人身体检查证明; 10、近期证件相。
一、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二)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领证应当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居民、居民、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簿、;(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二)经居住地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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