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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可否公告送达,有哪些规定

2024-04-24 19人已浏览
  • 丰培铭律师

    丰培铭律师专职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刑事辩护、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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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仲裁可以公告送达。公告送达仅适用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以及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形,公告期为六十日,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受送达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公告期为三个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二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n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二百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n(一)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n(二)通过外交途径送达;\n(三)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n(四)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n(五)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n(六)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三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n(七)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方式送达;\n(八)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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