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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确定私房拆迁中的房屋使用人

2021-03-21 114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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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一般而言,认定房屋使用人需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第一是户口条件,如果户口不在拆迁房屋中,即便实际占用房屋,也不能认定为房屋使用人。 第二是居住条件,所谓实际占用就是实际居住,尤其是房屋在被拆迁前是否实际居住,当然如果曾经居住,但由于在拆迁房屋内居住困难而在外借房居住,仍然符合房屋使用人的条件。 第三是他处没有福利分房的条件。 这里的他处范围仅指上海市行政区域内,所谓的福利房是指公有住房、计划经济下分配的福利房、自己部分出资的福利房; 房款的一半以上系用单位的补贴所购买的商品房,公房被拆迁后所得的安置房(包括自己少部分出资的产权安置房),以及按公房出售政策购买的产权房等,不包括自己出资购买的商品房。 如果同时符合上述三个条件,那么在私房拆迁中法院一般会认定为房屋使用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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