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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发票开出后一般几个月之内可以作废

2021-11-02 22人已浏览
  • 刘伟长律师

    刘伟长律师团队负责人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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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增值税发票开出后,当月之内可以作废。 对开出的专用发票作废,需要同时具备的条件有,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的当月,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或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开具发票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1、在购进货物或劳务的开票现场,对取得的专用发票进行一次手工全面审核,发现有误当场要求销售方作废重开; 2、财务部门收到专用发票后,立即与采购部门购进货物或劳务验收情况进行核对,发现按合同规定需要退货或应索取折让未索取或发现其他争议不能按专用发票所列金额全额付款时,要及时通知销售方财务部门; 3、财务部门收到专用发票并接到采购部门的验收无误通知后,必须立即到主管税务机关对专用发票进行认证,发现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或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时立即通知销售方财务部门; 4、必须在开票的当月将需要作废的专用发票赶在销售方抄税和记账前转交到销售方。
法律依据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第十三条  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第二十条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本规定所称抄税,是报税前用IC卡或者IC卡和软盘抄取开票数据电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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