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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农村拆除的宅基地上,旧房子归谁?

2020-01-06 244人已浏览
  • 丰培铭律师

    丰培铭律师专职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刑事辩护、继承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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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土地管理部门审批后,同意给您一家及您母亲规划新宅基地,您与您母亲实际为一户,所批宅基地亦为一处,规划新建房屋共6间是归您所有;根据土地管理法“一户一宅”的原则,您只能拥有新申请的一处宅基地。宅基地上的老房子属于父母留下的财产,应该进入继承程序,根据法律规定,宅基地使用权是不能继承的。但由于房屋依然存在,你们对宅基地的使用权继续有效。作为继承财产,在分割之前,该房屋并不属于任何一方,而是全体继承人共有,各方都拥有居住权,不能要求其他继承人搬离房屋。
法律依据
《关于印发市级机构行政审批保留事项的通知》:一、凡未公布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市各有关部门必须立即停止审批行为。同时,要认真研究落实取消审批事项的后续监管措施,创新管理方式;对合并、下放、转移和改变管理方式的审批事项,要及时做好各项衔接工作,防止工作上的脱节。 二、这次减少的审批事项中,如果原来在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办理的,原则上作为服务项目,仍在中心办理;如果确需退出中心的,必须经审核同意,不得擅自退出。因为这些事项虽然退出了审批序列,但仍属于行政服务性质的项目,与人民群众的生活、企业的经营密切相关,面广量大,因此,需保留在中心办理。 三、对公布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市各有关部门必须改进审批方式,规范操作程序,增加透明度,以简化环节、提高效率。对与人民群众关系密切的行政审批事项,将按照“能进则进”的原则,按要求纳入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统一办理。 四、各部门要按照十六大提出的“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的要求,进一步清理削减审批事项,大力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各部门今后如需设立新的行政审批事项,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擅自设立或恢复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的,要追究其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五、各辖市、区政府要按照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从本地实际情况出发,积极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树立廉洁、高效的政府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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