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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不配合房产过户怎么办

2022-04-12 1,262人已浏览
  • 孟金龙律师

    孟金龙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公司法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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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假如双方没能达成一致,买方可以收集相关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并赔偿损失。或要求解除购房合同,退还已付房款及利息,并赔偿损失。登记权利人取得判决书后,可以自行申请办理转让登记。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件,取得房屋所有权,人民法院协助通知书要求房屋登记机构登记的,由房屋登记机构办理。房屋登记机构登记的,应当以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件为依据,记载登记事实。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1、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2、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3、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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