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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中出卖方不配合过户的,在合同中有约定的就按照购房合同中的约定处理。如果没有约定的,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如果双方协商不成,买家可以收集相...
签买卖合同后,根据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及时办理过户手续。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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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卖方行为已构成违约,建议积极搜集证据固定其违约事实。 2、可以及时催告履行,若合同过户时间届满后,对方仍不配合办理过户,则可以据此直接起诉至法院处理,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追究其违约赔偿责任。 3、必要时是可以申请诉讼保全,将系争房屋进行查封,待法院判决后,即可以根据判决书申请强制执行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等。
这种情况最好先由你们双方协商税费的承担。如协商不成,则按照合同约定对你方不利。如果你方不承担税费,卖方肯定不配合你们办理过户,就要产生纠纷了。如真到这种程度,你们可选择主张行使撤销权,要求撤销合同,因为此为除斥期间,超过一年就不能主张了。如不能撤销,再主张继续履行合同。这也是策略问题,因为整个事件中买方都处于被动地位。
民法典对房屋买卖未接房怎样过户没有作出规定,房屋买卖交易未交接房屋的,要先办理房屋资质,并且由买卖双方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过户登记。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九条申请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填写登记申请书,并提交身份证明以及相关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供复印件,复印件应当与原件保持一致。 第十五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后,还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查验: (一)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以及授权委托书与申请主体是否一致; (二)权属来源材料或者登记原因文件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 (三)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权籍调查成果是否完备,权属是否清楚、界址是否清晰、面积是否准确;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缴费凭证是否齐全。 第三十八条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买卖、互换、赠与合同; (三)继承或者受遗赠的材料; (四)分割、合并协议; (五)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 (六)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七)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八)其他必要材料。 不动产买卖合同依法应当备案的,申请人申请登记时须提交经备案的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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