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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故意伤害罪的理性量刑

2020-12-08 160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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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量刑的一般原则,应依照我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即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裁判。在刑事审判实践中,量刑作为一项理性、有目的的司法活动,应凸显司法价值取向和刑事政策的要求。本文所议的故意伤害罪的理性量刑,是指因故意伤害他人,对造成被害人轻伤结果的被告人量刑时,正确理解适用短期自由刑和刑罚轻缓化的辩证关系,综合考虑案件中被害人的过错程度、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民事赔偿态度、被告人有无求得被害人谅解等酌情从轻处罚因素和被告人有无自首、立功的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根据社会治安形势的要求,给被告人处予罪刑相当的刑罚。 一、对犯故意伤害罪的被告人慎判缓刑的量刑思维,来源于对刑罚功能的本质认识,回应了现实需要。 二、注重在宣判前调解,并将被告人的积极民事赔偿行为作为酌走对其从轻处罚的情节。 三、给予被告人以人文关怀,对在犯罪后已真诚悔过的被告人量刑时酌情从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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