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提问

特色服务

法律大讲堂

用户中心

浙江省高院关于醉驾司法解释

2024-05-14 11人已浏览
  •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802

    在线咨询
专业分析
危险驾驶罪是个新罪名,以前没有司法经验。但是,自去年5月1日受理这类案件始,从统计数字上看,该罪已成为刑事审判的大头,在盗窃罪之后位居第二。去年5月1日至年底,全省新收一审“醉驾”犯罪案件2626件,今年上半年新收5093件,①估计到年底超过1万件。在制定纪要过程中,我们始终努力做到“两尽量”、“两坚持”,以求取得最好的执法效果。 1.尽量解决实际问题。“醉驾”案件涉及亟需解决的问题很多,有的涉及行政管理的缺位与法律规定的矛盾,有的涉及国家标准的掌握与群众现实需求的矛盾,还有的是涉及执法指导思想问题。比如对道路上大量的超标电动车是否认定为机动车,及如果“醉驾”该类车辆是否认定为危险驾驶罪等问题,全国到现在都没有一个较权威的说法和做法,但实践中又迫切需要解决,我们都在纪要中给予了较好的回答。 2.尽量统一执法尺度。“醉驾”案件办理缺少现成经验,在初期各地做法有区别甚至量刑不太平衡都是正常的,因为只有通过实践才能发现问题,积累经验,才能找出解决问题的办法。纪要在缓刑的适用标准、立案标准、证据标准、强制措施的适用等方面,都作了统一的规定,无疑会有利于统一执法。 3.坚持宽严相济政策。没有区别就没有政策。“醉驾”犯罪虽然是轻罪,轻罪里也有情节的轻重,在适用刑罚时就必须有所区别。纪要突出打击重点的同时,也规定了对酒精含量相对低的没有从重情节的可以适用缓刑、免刑。这些规定,既体现了立法精神,也体现了宽严相济政策,易为人民群众接受,易取得较好的执法效果。 4.坚持实事求是精神。实事求是是我党的思想路线,处理“醉驾”犯罪案件也必须坚持。我们既要坚持法律、法规的原则性,处理具体问题时又要有一定的灵活性。通过司法手段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法律、法规的局限性和滞后性,以取得最好的社会效果。比如,纪要规定,对于醉酒驾驶超标两轮电动车没有发生致他人轻伤以上事故且对事故负有责任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就较好地解决了“醉驾”超标电动车的罪与非罪问题。
法律依据
以上律师普法内容,供参考了解。由于每个案件或纠纷的发生背景都不一样,解决方式可能不同,为了更好的帮您解决问题,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建议您直接咨询律师详细说明情况,让律师为您提供解决方案。
以上内容为法师兄与律师联合制作,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如果还不明白,看再多也不如问一下,让律师告诉你答案,99.3%的用户选择
11,079位律师在线累积服务3,700万人/次
他们的问题正在被解答:
  • 朋友欠钱不还怎么办,联系不上有没有好的解决办...
  • 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来处理
  • 刑罚的轻重高低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相适应
相关问题热门关注
法师兄 律师普法 详情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