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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于2017年1月17日印发《关于办理“醉驾”案件的会议纪要》的通知,会议纪要中明确:*对于...
1、酒后驾驶,暂扣6个月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此前曾因酒驾被处罚,再次酒后驾驶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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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处拘役,并处罚金。《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三庭关于“醉驾”犯罪审判中若干问题的解答(浙法刑三〔2014〕1号)》:缓刑适用标准:对于醉酒驾驶汽车构成危险驾驶罪,酒精含量超过160mg/100ml的,或者虽然酒精含量在160mg/100ml以下,但具有以下10种从重情节的被告人,不适用缓刑: (1)造成他人重伤或者死亡,尚未构成交通肇事罪的; (2)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驾驶的; (3)醉酒驾驶营运客车(公交车)、危险品运输车、校车、单位员工接送车、中(重)型货车等机动车的; (4)醉酒在城市道路上驾驶工程运输车的; (5)造成他人轻伤且负有责任的; (6)无驾驶汽车资格醉酒驾驶汽车的; (7)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汽车而驾驶的; (8)在被查处时逃跑,或者抗拒检查,或者让人顶替的; (9)在诉讼期间拒不到案或者逃跑的; (10)曾因酒后、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处罚的。缓刑只对酒精含量在160mg/100ml以下,无以上10种从重情节、且认罪的被告人适用。对未成年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缓刑适用条件的,适用缓刑。免刑标准:免予刑事处罚只对酒精含量在mg/100ml以下,无第四条10种从重情节且认罪的被告人适用。但对酒精含量在120mg/100ml以下,无上述10种从重情节,并有特殊情形的(如抢救危急病人等)极少数案件,也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一)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和其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刑事、民事、行政、海事等第一审案件。 (二)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海事等第二审案件。 (三)依法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 (四)审理死刑缓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的减刑案件和依法应由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假释案件。 (五)受理不服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专门法院生效裁判的各类申诉和再审申请,对其中确有错误的,提起再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六)依法审判由省人民检察院按照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七)依法审判最高人民法院交办的刑事、民事、行政、海事等案件。 (八)依法对下级人民法院行使指定管辖权。 (九)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十)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办理赔偿案件。 (十一)执行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审判决、裁定以及法律规定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生效法律文书和外省区市法院委托执行的案件。 (十二)对法律、法规、规章等草案提出意见;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组织、指导全省法院的调研工作。 (十三)组织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专门法院同外国司法界、国际组织之间的司法交流活动;办理有关国际司法协助事项。 (十四)在审判工作中宣传法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宪法、法律。 (十五)管理高级人民法院直属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十六)承办其他应由高级人民法院负责的工作。
按照规定,6月至10月期间,从事露天工作的劳动者及室内工作温度在33℃以上的劳动者,将每人每月获得150元的高温补贴,用人单位还需免费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清凉饮料。 1、在阳台和窗口多放置一些绿色植物。 2、应尽量避开这段时间外出 3、夏天要多吃苦味食物 4、最好喝热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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