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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2020-10-28 1,323人已浏览
  • 丰培铭律师

    丰培铭律师专职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刑事辩护、继承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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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的权利有: 1、知情权,即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2、建议权,即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3、批评权和检举、控告权,即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4、拒绝权,即从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作业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5、紧急避险权,即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6、依法向本单位提出要求赔偿的权利; 7、获得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 8、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的义务有: 1、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2、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3、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 (2)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3)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第四十六条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第四十七条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第四十八条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第四十九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十条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十一条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第五十条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十二条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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