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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权转让合同无效是如何回事,有什么具体规定?

2024-05-22 8人已浏览
  • 刘伟长律师

    刘伟长律师团队负责人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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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对于经营权转让合同无效是怎么回事,有什么具体规定问题,根据法律规定,土地承包权转让,必须经过发包方同意。但是,对此,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条和第四十一条之规定,下列原因可以视为法定理由: 1、是否符合平等、自愿和有偿原则; 2、是否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3、转让的期限是否在承包合同的承包期之内; 4、承包方必须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稳定的收入来源; 5、受让方应当是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 6、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上述六个方面的内容,都是发包方是否同意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法定理由,除此之外的一切理由均可视为“无法定理由”。则即使发包方表示“不同意”,转让合同仍为有效。
法律依据
以上律师普法内容,供参考了解。由于每个案件或纠纷的发生背景都不一样,解决方式可能不同,为了更好的帮您解决问题,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建议您直接咨询律师详细说明情况,让律师为您提供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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