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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自治法什么时候开始实行?

2022-01-10 15人已浏览
  • 覃永雄律师

    覃永雄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深桂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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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1984年5月3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自1984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1年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决定》修正。 区域自治即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在统一的祖国大家庭里,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自主地管理本民族、本地区的内部事务,行使当家做主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第二条  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 民族自治地方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 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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