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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的税收什么时候开始实行

2022-03-03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规定,从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营改增范围。实际上银行业从2014年底已经开始研究和准备营改增工作,从这次营改增试点工作所配套的相关政策制度来看,对整个银行业的税收可以说是有增无减,相当于将原来的营业税从5%上调至6%,并再增加若干收税项目。具体对票据业务影响也是相当的大,未来或影响票据贴现转贴现定价水平,或影响商业银行对票据资产的总体配置!由于相关实施细则或解释说明还没出台,我们只能从字面的理解做一个简单的分析,仅仅作为讨论的引题,不做任何执行依据。 1、银行业采用一般计税方法,即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研究这次营改增改革的相关人员表示,银行业销项税额主是利息收入、中间业务收入等,但进项税额并不包含利息支出这一银行最大的支出项目,而其他的进项税额也还在逐步明确之中。 2、票据贴现利息收入按照贷款服务利息收入缴纳6%的增值税。这里需要讨论的是按收付实现制一次性缴纳增值税,还是按权责发生制逐期缴纳增值税。这两种方式对票据做市商影响很大,对持有到期银行影响不大。票据贴现业务是一次性收取剩余期限全部利息,而贷款业务则在存续期分期收取利息,这是两种业务最重要的区别。 3、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按贷款服务利息收入缴纳6%的增值税。也就是说以前不需纳税的票据逆回购业务改革后是必须要增加的纳税项目了。如果我们结合贴现业务已交纳的6%的增值税,逆回购利息收入再交纳6%的增值税,实际上是重复计税,大大增加了票据业务的税收成本! 4、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6%的增值税。这里需要讨论的是目前商业银行大量存续的票据非标投资是保本投资还非保投资。如果按保本投资纳税的话,同逆回购业务一样存在重复纳税的问题。 5、理财产品、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各类金融衍生品的转让收入需缴纳增值税。此项可能预示转让票据理财产品、票据资产管理产品和票据创新衍生品交易收入也要缴纳增值税了。但上述交易如果理解为金融商品转让,则可以按买入卖出的价差纳税了。 6、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转贴现业务收入不需缴纳增值税。这一点应该是持有期不纳税,但如果转贴现票据再卖出,其实现的差价部分需缴纳增值税。如当期出现负值则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不能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这里所说的转贴现明显不包括了以前的票据回购业务了。 7、与人民银行发生的再贴现业务不交纳增值税。但目前的再贴现业务是商业银行回购式卖出,是负债业务,本身是不需要纳税的。此项如果进一步探讨的话,是不是来自直贴的票源去做再贴现在直贴环节可以不交纳增值税或者是按直贴利息收入减去再贴现利息支出后交纳增值税否则,这一条对商业银行没有意义。附一:免税项目(摘自营改增相关规定)。 (二十三)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1.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所发生的资金往来业务。包括人民银行对一般金融机构贷款,以及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再贴现等。 2.银行联行往来业务。同一银行系统内部不同行、处之间所发生的资金账务往来业务。 3.金融机构间的资金往来业务。是指经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短期(一年以下含一年)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 4.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转贴现业务。金融机构是指: (1)银行:包括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 (2)信用合作社。 (3)证券公司。 (4)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投资基金。 (5)保险公司。 (6)其他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等。附二:纳税项目(摘自营改增相关规定)。 (五)金融服务。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1.贷款服务。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后,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将该资产出租给承租方的业务活动。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2.直接收费金融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是指为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相关服务并且收取费用的业务活动。包括提供货币兑换、账户管理、电子银行、信用卡、信用证、财务担保、资产管理、信托管理、基金管理、金融交易场所(平台)管理、资金结算、资金清算、金融支付等服务。 3.保险服务。保险服务,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包括人身保险服务和财产保险服务。人身保险服务,是指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业务活动。财产保险服务,是指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业务活动。 4.金融商品转让。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附三:销售额(摘自营改增相关规定)。 (三)销售额。 1.贷款服务,以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 2.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以提供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收取的手续费、佣金、酬金、管理费、服务费、经手费、开户费、过户费、结算费、转托管费等各类费用为销售额。 3.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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