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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禁止协议补偿金是按月进行支付的,而支付的期限由竞业禁止协议约定,没有约定的,最长不超过2年。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
竞业禁止协议补偿金是按月进行支付的,而支付的期限由竞业禁止协议约定,没有约定的,最长不超过2年。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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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竞业禁止 所谓竞业禁止是指为避免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被侵犯,员工依法定或约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劳动关系结束后的一定时期内,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兼职或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中国的相关法律中没有对竞业禁止的对象做出明确限定,因此,雇佣双方自愿签订的竞业禁止条款,作为劳动合同的一部分,具有法律效力。但由于竞业禁止协议限制的是员工的劳动权,而劳动权属于宪法保障的公民基本权利之一。因此,竞业禁止合同的合法有效关键在于是否有损员工的基本生活利益。作为竞业禁止协议生效的一个基本条件,企业必须对员工的竞业禁止行为做出经济补偿,竞业禁止协议中必须同时写明补偿金的数额和发放办法,否则就是无效协议。 二、竞业禁止补偿金如何支付 劳动关系终止后,对于那些负有竞业禁止义务的劳动者是否需要进行补偿,争议比较大,世界各国的立法和判例也并不一致,法国直接规定雇主应予补偿的标准,即2年以下给付最后年报酬的 1、3或 2、3,超过2年的给付全额。在我国,《劳动合同法》中规定要给予补偿,但具体标准未明确。 对于应支付多少的补偿费用,根据每个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情况不同而不同,法律上也没有明确的数额标准。在实践中,一般可以按照上一年度年收入的二分之一或者三分之二。补偿费的支付方式可以一次付清,也可以分次付清,可以在在职时给付,也可以离职时给付。如《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17条规定:竞业禁止协议约定的补偿费按年计算不得少于该员工离开企业前最后一个年度从该企业获得的报酬总额的三分之二。竞业禁止协议没有约定补偿费的,补偿费按照前款规定的最低标准计算。珠海有关条例规定:企业与员工约定竞争限制的,在竞争限制期间应当按照约定向员工支付补偿费;没有约定的,年补偿费不得低于该员工离职前一年从该企业获得的年报酬的二分之一。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如今,禁止公司竞业非常普遍。禁止竞业是通过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劳动者自由择业权来保护商业秘密的手段。禁止竞业的对象包括在职员工和离职员工。对于在职员工来说,竞业限制是默示的法律义务,对于离职员工来说,必须来自竞业限制协议的设定,竞业限制协议的签订一般以用人单位支付一定的补偿为代价。那么竞业禁止补偿标准是什么呢?竞业禁止补偿标准: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支付既有法律强制性规定,也有协议为主、法律为辅的内容。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概括:1。法律对支付时间有明确规定,即竞业限制补偿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支付。《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劳动合同终止或者终止后,在竞业限制期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我们认为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法律已经强制界定了当事人约定的经济补偿的支付时间。2、支付标准和支付形式我国劳动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竞业限制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只有司法解释支持。因此,当事人可以约定经济补偿支付的标准和形式,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适用司法解释。3、支付标准只有司法解释,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根据我国劳动争议案件审理的相关司法解释,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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