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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写房屋过户起诉书

2024-05-31 7人已浏览
  • 刘伟长律师

    刘伟长律师团队负责人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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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同其他一般起诉书一样,需要列明原告、被告的个人信息,写明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然后向人民法院提交。 原告:,女,汉族,年月日生,住址:上海市路村号室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生,住址:上海市路村号室 被告: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区路号室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被告:上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区路号室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1.确认三被告签订的关于本市区路弄号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无效 2.请求法院重新做出拆迁补偿安置 3.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共同承担。 被告二、三于取得原告居住地路弄号所属地块的房屋拆迁许可证(房屋拆迁许可号号),同期开始拆迁工作。 原告居住于路弄号底后的房屋(以下简称“动迁房屋”),由于历史原因路弄号底前、底后房屋只有一本房屋租赁证,但原告户口在动迁房屋底前,单独一个户口簿并作为户主,是该房屋动迁安置对象被告一以及(被告一的妻子)、(被告一的儿子)、(被告一的儿子)四口人共同在拆迁房屋内底后的户口本内。 年月日动迁房屋被强行推到。原告于年月日至该地块动迁项目组办公室交涉,要求动迁组出示动迁方案,说明对原告的安置情况,遭拒绝。原告多方维权无果,无奈于年月日诉至区人民法院后,通过法院调取了区路弄号底前、底后房屋的部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协议编号为:沪安()拆协字第、号】。通过该协议原告得知年月日被告一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与被告二、被告三共同签订本市区马当路弄号底前、底后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且擅自将被告一的两个儿媳(户口在区路)、(户口在区路)一并作为动迁安置人口在动迁房屋安置协议中进行安置。被告一在与被告二、三签订动迁房屋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后,一共获得3百余万元,而原告仅获得动迁款10余万元。由于3被告签订的安置协议侵害了原告依法享有安置房屋的权利,导致原告至今无房可住。 原告在无奈之下,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唯有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被告一与被告二、三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无效,并且要求拆迁人对原告重新安置。望法院支持原告诉请。 上海市区人民法院 年月日。
法律依据
以上律师普法内容,供参考了解。由于每个案件或纠纷的发生背景都不一样,解决方式可能不同,为了更好的帮您解决问题,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建议您直接咨询律师详细说明情况,让律师为您提供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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