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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纪检部门实名举报,经查无实据,是否构成诬告?

2021-11-05 27人已浏览
  • 王焕坤律师

    王焕坤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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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向纪检部门实名举报却查无实据的,是否构成诬告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意图诬告陷害他人、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就构成诬告;但不是有意诬告,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构成诬告。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犯罪事实,作虚假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诬告陷害在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具有陷害他人指所有的第三人,具有任何身份属性的人,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目的,故其行为不仅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利,同时侵犯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实名举报查无实据,如果属于诬告陷害应当追究举报人的刑事责任。如果不是诬告陷害,只能将调查结果告诉举报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要是投诉人的举报证据不足够的话,相关部门也不会就此立案受理了的,必须要能够清楚举报他人证据的重要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三条  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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