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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予以退房

2024-06-03 5人已浏览
  • 刘伟长律师

    刘伟长律师团队负责人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6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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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1、开发商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 2、购房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的 3、购房合同存在重大误解或开发商欺诈订立的 4、按揭不能的 5、屋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的 6、房屋主体结构质量存在问题的 7、房屋质量严重影响使用的 8、房地产商擅自变更规划设计的 9、套型与图纸设计不一致的 10、开发商迟延交付房屋的1 1、开发商迟延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超过一年的1 2、开发商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买受人有权退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1 3、房地产商擅自变更规划、设计的,买受人有权退房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相关规定,开发商擅自变更规划、设计的,或者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必须经过购房人同意否则,开发商构成违约,购房人有权退房1 4、开发商迟延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超过一年的,买受人有权退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若是购房者出于自身考虑不周等因素提出退房的,在法律上看,属于私自违约,只能与开发商协商解决在此种情况下提出诉讼,将不会得到法律支持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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