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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主要区别有哪些

2024-05-09 0人已浏览
  • 刘伟长律师

    刘伟长律师团队负责人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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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之间存在诸多显著差异,其中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第一,涉及的主体身份及性质皆然有异。在劳动关系中,作为一方主体的用人单位多为法人或组织形态出现,而另一方则多为普通劳动者个人。双方之间的互动合作并非单纯建立于金钱利益之上,即经济关联,同时也包含了人与人之间的行政上的上下级从属关系。劳动者在此种关系中华丽变身为用人单位的内部员工,必须遵循相关的管理规定、接受具体工作的时间以及规则制度的约束。 劳务关系的参与者却可囊括两个地位相等的主体,比如法人、组织,甚至是普通公民,亦或是公民和法人、组织之间达成的协定。在这两种关系中,双方仅就财产利益进行交流和合作,即纯粹的经济联系,而彼此之间并无必然的隶属地位,仅由劳务服务提供方独立承担起所有的法律责任;其次,合同形式、法律依据等也有所区分。对于劳动关系来说,通常情况下都是借助劳动合同这一正式方式加以明确所形成劳资关系,并且该类合同的法定表现形式应为书面文件,适用的法律条文为《劳动法》。反之,劳务关系大多会通过劳务合同加以明确,这类合同的合法表现形式既可是书面文档,也可以采用口头表述或其他形式,应用的法律法则是《民法典》;二者在内部分享的待遇及其稳定性方面也存有明显区别。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定期领取工资所得之外,还有望享有社会保险以及其他各类福利待遇。这类关系通常较为稳固持久,体现出各类要素(生产资料、劳动力以及劳动对象)之间长久而深入的相互交融;相较而言,在劳务关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能获得劳动薪酬回报,而且这类关系往往具有一次性或临时性的特点,仅是为了完成特定任务而暂时成立。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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