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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第9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2024-05-29 7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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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的规定,张宏伟提出的涉案复议申请就属于这种情形,其复议申请没有超过法定的申请期限。其理由是:既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不受六十日的限制,那么其复议申请就不适用关于六十日申请期限的规定;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对于行政复议申请期限“法律规定除外情形”的规定,那么其复议申请就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再审申请人就是在被强制关押的紧急情况下报警,请求公安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的法定职责,公安机关没有履行该法定职责,再审申请人就辛店街道办强行关押剥夺其人身自由一事向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和东营区人民法院提出控告的时间是在追诉时间内,故再审申请人的复议申请就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再审申请人向东营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没有申请期限的限制,东营区政府应受理其行政复议申请。对于再审申请人的上述主张和理由,首先,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法律规定除外情形”规定的理解。该规定是指其他法律有关于超过六十日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规定的,就依照该特殊规定计算复议申请期限。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八条是关于构成犯罪应受刑罚的追诉期限的规定,显然不属于该第九条第一款关于“法律规定除外情形”的规定。其次,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理解。该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下列规定计算:(一)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二)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本条第二款是关于紧急情况下特殊申请期限的规定,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立即申请行政复议,即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不再受该条第一款规定的限制。这条规定是为了及时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而不能理解为复议权利保护的无限延长。因此,东营区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超过法定复议申请期限为由,对张宏伟的复议申请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适用法律正确。综上,东营区政府作出的东区政复不字〔2024〕1号不予受理决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张宏伟的起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张宏伟的诉讼请求。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张宏伟申请行政复议是否超过了法定期限。张宏伟申请复议的行为发生于2004年3月5日至2004年3月9日,其于2024年10月14日向东营区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已经超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的申请期限,亦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事实,因此,东营区政府作出的被诉不予受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张宏伟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理解问题。该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下列规定计算:(一)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二)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一审法院认为该条第二款是关于紧急情况下特殊申请期限的规定,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立即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不再受该条第一款规定的限制。一审法院的上述意见亦无不当,应予以支持。张宏伟主张本案中行政复议期限应当与刑事追诉期限一致,无期限限制,系对法律规定的误解,不予支持。张宏伟请求法院向国务院请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关于行政复议期限规定的具体解释,因该请求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亦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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