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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会议是如何组成的呢

2021-12-17 7人已浏览
  •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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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债权人会议是由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的,债权人会议还设主席一人,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主持债权人会议。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是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九条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 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项规定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 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提交债权人的授权委托书。 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 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核查债权; 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监督管理人; 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通过重整计划; 通过和解协议; 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债权人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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