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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规定:“所有债权人均为债权人会议成员,债权人会议成员享有表决权,但是在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
债权人会议由以下人员组成: 1、债权人会议成员。 债权人会议成员分为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和无表决权的债权人两种。 (1)有表决权的债权人。有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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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3条和《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的规定,所有债权人都是债权人会议成员。 这里所说的债权人,是指在法定期限内,已向法院申报债权的人,包括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和代替清偿债务后的保证人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规定:“所有债权人均为债权人会议成员,债权人会议成员享有表决权,但是在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除外。债务人的保证人,在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可以作为债权人,享有表决权。”从该法条规定,债权人会议由全体债权人组成,组成债权人会议的债权人分两类: 一、有表决权的债权人; 二、没有表决权的债权人。 一、有表决权的债权人,是指对债权会议的事项有支持或者否认的债权人,主要有以下几种债权人: 1、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 2、已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保证人或者连带责任人; 3、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有财产担保的责任人; 4、担保物价值小于担保债权,就未受清偿的部分,债权人享有表决权; 5、其他可依破产程序行使表决权的债权人。 二、无表决权的债权人,是指对债权人会议的事项没有支持和否决权的债权人,主要有: 1、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 2、不构成破产债权的债权人。 法律之所以做出这样的规定,主要是第一条中的五类人在破产清偿中有直接关系,而第二条所列的两类人却没有直接关系,法律不赋予其表决权,主要是从保证无担保破产债权人的合法权利。
债权人会议由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在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 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多名债权人会议主席,成立债权人会议主席委员会。少数债权人拒绝参加债权人会议,不影响会议的召开。 但债权人会议不得作出剥夺其对破产财产受偿的机会或者不利于其受偿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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