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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无罪监狱劳动工资怎么补偿

2024-04-18 21人已浏览
  • 丰培铭律师

    丰培铭律师专职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刑事辩护、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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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若案件在再审过程中被改判无罪,则应由下达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担任赔偿义务机关。以下是更加详细的处理方式:首先,若在原一审法院作出判决之后,被告人并未提出上诉,而检察官亦未就此提起抗诉,这份已经生效的判决便应由原一审法院来承担赔偿责任;其次,如果被告人选择上诉或者检察官对此提出抗诉,那么原二审法院在维持了一审判决或者对一审法院的判决进行了改判的情况下,原二审法院将成为赔偿义务机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十七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n(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n(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n(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n(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n(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第十八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n(一)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n(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第二十二条  赔偿义务机关有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n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n赔偿请求人提出赔偿请求,适用本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n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n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赔偿请求人可以依照本条规定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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