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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事由有哪些

2022-04-12 747人已浏览
  • 曹成律师

    曹成律师律所主任

    北京安嘉律师事务所

    擅长:继承、婚姻家庭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3,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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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根据我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事由包括:夫妻中有一方存在着法律重婚或者事实重婚,或者有配偶时仍与他人同居,亦或是一方有对家庭成员实施了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情形等,导致了夫妻双方离婚的结果,同时另一方又不存在前述情形亦即其无过错,则该无过错方在离婚时有权请求过错方依法支付一定的损害赔偿。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七条 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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