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坏账损失税前扣除条件有哪些?

2020-05-01 23人已浏览
  •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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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其剩余财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账款; 债务人死亡或依法被宣告死亡、失踪,其财产或遗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账款; 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以其财产(包括保险赔款等)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账款; 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经法院裁决,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账款; 逾期3年以上仍未收回的应收账款; 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核销的应收账款。
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规定,企业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 2、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 3、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 4、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 5、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 6、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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