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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01 8人已浏览
  • 赵佳律师

    赵佳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衡宁律师事务所

    擅长:合同纠纷、知识产权、公司法、刑事辩护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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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1.当事人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应当在当事人之后另起一行写明为“委托诉讼代理人”,并写明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姓名和其他基本情况。有两个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分行分别写明。 2.当事人委托近亲属或者本单位工作人员担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应当列在第一位,委托外单位的人员或者律师等担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列在第二位。 3.当事人委托本单位人员作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写明姓名、性别及其工作人员身份。其身份信息可表述为“该单位(如公司、机构、委员会、厂等)工作人员”。 4.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写明律师、基层法院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姓名,所在律师事务所的名称、法律服务所的名称及执业身份。其身份信息表述为“××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属于提供法律援助的,应当写明法律援助情况。 5.委托诉讼代理人是当事人近亲属的,应当在姓名后用括号注明其与当事人的关系,写明住所。代理人是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的,写明姓名、性别、住所,并在住所之后注明具体由何社区、单位、社会团体推荐。 6.委托诉讼代理人变更的,裁判文书首部只列写变更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对于变更的事实可根据需要写明。 7.委托诉讼代理人后用冒号,再写委托诉讼代理人姓名。委托诉讼代理人姓名后用逗号。 (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1.一审民事案件当事人的诉讼地位表述为“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先写原告,后写被告,再写第三人。有多个原告、被告、第三人的,按照起诉状列明的顺序写。起诉状中未列明的当事人,按照参加诉讼的时间顺序写。 提出反诉的,需在本诉称谓后用括号注明反诉原告、反诉被告。反诉情况在案件由来和事实部分写明。 2.二审民事案件当事人的诉讼地位表述为“上诉人”“被上诉人”“第三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先写上诉人,再写被上诉人,后写其他当事人。其他当事人按照原审诉讼地位和顺序写明。被上诉人也提出上诉的,列为“上诉人”。 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之后,用括号注明原审诉讼地位。 3.再审民事案件当事人的诉讼地位表述为“再审申请人”“被申请人”。其他当事人按照原审诉讼地位表述,例如,一审终审的,列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二审终审的,列为“二审上诉人”“二审被上诉人”等。 再审申请人、被申请人和其他当事人诉讼地位之后,用括号注明一审、二审诉讼地位。 抗诉再审案件(再审检察建议案件),应当写明抗诉机关(再审检察建议机关)及申诉人与被申诉人的诉讼地位。案件由来部分写明检察机关出庭人员的基本情况。对于检察机关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受损而依职权启动程序的案件,应列明当事人的原审诉讼地位。 4.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当事人的诉讼地位表述为“原告”“被告”“第三人”。“被告”之后用括号注明原审诉讼地位。 5.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当事人的诉讼地位表述为“原告”“被告”“第三人”,并用括号注明当事人在执行异议程序中的诉讼地位。 6.特别程序案件,当事人的诉讼地位表述为“申请人”。有被申请人的,应当写明被申请人。 选民资格案件,当事人的诉讼地位表述为“起诉人”。 7.督促程序案件,当事人的诉讼地位表述为“申请人”“被申请人”。 公示催告程序案件,当事人的诉讼地位表述为“申请人”;有权利申报人的,表述为“申报人”。申请撤销除权判决的案件,当事人表述为“原告”“被告”。 8.保全案件,当事人的诉讼地位表述为“申请人”“被申请人”。 9.复议案件,当事人的诉讼地位表述为“复议申请人”“被申请人”。 10.执行案件,执行实施案件,当事人的诉讼地位表述为“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 执行异议案件,提出异议的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诉讼地位表述为“异议人”,异议人之后用括号注明案件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其他未提出异议的当事人亦应分别列明。 案外人异议案件,当事人的诉讼地位表述为“案外人”“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 (四)案件由来和审理经过 1.案件由来部分简要写明案件名称与来源。 2.案件名称是当事人与案由的概括。民事一审案件名称表述为“原告×××与被告×××……(写明案由)一案”。 诉讼参加人名称过长的,可以在案件由来部分第一次出现时用括号注明其简称,表述为“(以下简称×××)”。裁判文书中其他单位或组织名称过长的,也可在首次表述时用括号注明其简称。 诉讼参加人的简称应当规范,需能够准确反映其名称的特点。 3.案由应当准确反映案件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民事案件案由的规定。 经审理认为立案案由不当的,以经审理确定的案由为准,但应在本院认为部分予以说明。 4.民事一审案件来源包括: (1)新收; (2)有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 (3)上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 (4)上级人民法院指令立案受理; (5)上级人民法院指定审理; (6)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7)其他人民法院移送管辖; (8)提级管辖。 5.书写一审案件来源的总体要求是: (1)新收、重新起诉的,应当写明起诉人; (2)上级法院指定管辖、本院提级管辖的,除应当写明起诉人外,还应写明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报请移送上级人民法院)日期或者下级法院报请指定管辖(下级法院报请移送)日期,以及上级法院或者本院作出管辖裁定日期; (3)上级法院发回重审、上级法院指令受理、上级法院指定审理、移送管辖的,应当写明原审法院作出裁判的案号及日期,上诉人,上级法院作出裁判的案号及日期、裁判结果,说明引起本案的起因。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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