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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的特点是1、文书由标题、正文、落款三部分组成。 2、标题包括法院名称、文书名称和案号。 3、正文包括首部、事实、理由、裁判依据、裁判主文、尾部。首部包括诉讼参加人及其基本情况,案件由来和审理经过等;事实包括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人民法院认定的证据及事实;理由是根据认定的案件事实和法律依据,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进行分析评述,阐明理由;裁判依据是人民法院作出裁判所依据的实体法和程序法条文;裁判主文是人民法院对案件实体、程序问题作出的明确、具体、完整的处理决定;尾部包括诉讼费用负担和告知事项。
已经生效的法院判决书,非因法定事由被撤销的,始终是有效的。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定的申请期限是2年。超过申请执行期限的,法院不再强制执行,但判决书始终是有效的。 一、对一审不服可上诉,判决未生效;过了上诉期,各方当事人不上诉的,即行生效。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我国实行二审终审制,二审裁判为终审裁判,自裁判作出之日起,即行生效。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三、判决生效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是2年。 超过申请执行的期限后,判决仍然是有效的,但法院不再提供强制执行。当事人一方拒绝执行的,法院不干涉;愿意执行的,法院也不禁止。 1、《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2、《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首先,可以经过检索查询文书。 1、使用首页左上角检索。输入关键词不少于两个字,也可以输入具体案号,然后搜索可查询到相应的结果。 2、使用高级检索。在首页点击高级检索,可以进入高级检索,然后可以按照下图提示进行输入关键字等信息进行查询。 3、在知道相应的法庭的情况下进行查询,可以逐级搜寻至审判法院。如盐山人民法院,可以点击省(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然后市(沧州中级人民法院),然后是县(盐山县人民法院),然后在相应的民事、刑事等相应栏目中的文书进行查看。如果页面显示的文书不包括要查询的可以点击相应栏目右上角的更多,然后进行查看。 注意:如果查询不到,可能是关键字有错误或者信息未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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