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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的是谁

2021-11-29 6人已浏览
  • 覃永雄律师

    覃永雄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深桂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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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对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的是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对财务会计报告承担的责任是: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完整。会计法在总则中就已经明确规定了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其中“会计资料”就包括财务会计报告。在会计核算一章中又专门规定单位负责人要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完整,这是一种特别强调,以突出财务会计报告这一重要的会计资料。也是单位负责人对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的重要内容。因为会计信息失真,单位作假账等问题比较严重,最集中的表现就是在财务会计报告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五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
第八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
第十条  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四)资本、基金的增减; (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七)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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