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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建立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

2021-11-01 11人已浏览
  •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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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建立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如下: 1、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法律实施情况的需要,定期清理、确认并向社会公告行政执法主体。 2、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没有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3、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参加统一的行政执法资格考试; 4、考试合格,方可取得省人民政府统一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不在行政执法岗位的人员以及合同工、临时工不得申领行政执法证件。 5、持证人调离工作岗位,所在单位应当及时收回并送交发证机关注销。 6、政府法制机构每年对已核发的行政执法证件进行年度审查,并且每5年换发1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六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宪法; (二)监督宪法的实施;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七)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 (八)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九)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十)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一)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二)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三)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十四)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十五)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十六)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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