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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核发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证书

2022-02-26
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省政府有关通知精神,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主体,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推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不断提升行政执法水平,市政府决定结合我市行政执法机关文明执法教育活动,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核发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证书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核发范围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进行行政执法活动的行政执法部门,包括行政机关、经授权或委托进行行政执法活动的组织,均在核发范围之内。二、核发标准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和国务院、省政府要求,对行政执法资格分三类衡量认定。原则标准是:(一)法定行政执法机关:是指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在某一领域行政执法的主管部门。其构成要件:1、在法律、法规的总则中有专门条款明确的主管部门;2、机构改革中由“三定”方案明确的行政机关。法定行政执法机关具有行政执法和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在管辖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二)被授权的行政执法组织:是指由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其构成要件:1、在法律、法规的具体条款中有专门明确授权;2、被授权者一般为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或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被授权的执法组织具有一定的行政执法和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三)受委托的行政执法组织: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由行政机关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其构成要件:1、在法律、法规或规章的具体条款中有可以对其进行委托的规定;2、受委托组织应是符合《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3、由行政机关依法实施委托。受委托组织不具有独立的行政执法和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必须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由委托行政机关承担法律责任。三、核发方法(一)凡经市人民政府确认并已领取《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证书》和《委托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证书》的,凭原《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证书》和《委托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证书》到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办理核发手续。(二)经市人民政府确认并公告的具有行政许可职能的行政机关、事业组织和受委托行政机关,凭行政许可主体资格公告文件和其他相关材料,到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办理登记发证手续。(三)凡一个主体同时具有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其他行政管理执法两项或者两项以上职能的,可只办理一个《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证书》,但应当在《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证书》中明确标注执法范围;如因行政执法工作需要分别办理的,可以分别办理。(四)凡属新成立的行政执法主体,在新领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本单位成立的文件;2、编制机构部门的“三定”方案;3、法定代表人的任命文件;4、本单位行政执法职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五)本次核发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证书》有效期为核发之日至2011年底,以后的有效期为3年。每年12月为年审时间。在有效期内,《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证书》所列事项发生变更、异动的,应当在变更、异动后的两个月内到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或异动手续。四、具体要求(一)各单位初审后填写《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核登记表》,于8月31日前将表报市政府法制办。在报表时一并送交成立机构的批准文件及主要执法依据。(二)对于依法认定不属于法定行政执法机关,又无法律、法规授权的单位,应取消其以自己名义进行行政执法、实施行政处罚的资格。(三)对于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机关可以委托某组织进行行政执法(处罚)的,委托机关必须与被委托组织签署《行政执法委托书》,并与初审材料一并上报市政府法制办。(四)本次核发工作在2008年12月底前完成,2009年1月1日起原《行政处罚主体资格证书》停止使用。逾期不办理核发手续的,由发证机关给予通报并注销原《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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