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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

2023-05-12 25人已浏览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民事诉讼、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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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主要包括: 1、对于排放污染物较多的企业和重点行业,应当实施污染源自动监控,相关部门应当对其自动监控设施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确保其正常运行。检查范围包括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等方面; 2、现场监督检查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检查人员应当携带有效证件和检查工具,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进行全面、细致、客观的检查。同时,检查人员应当与企业相关人员进行沟通和交流,了解企业的情况和问题; 3、现场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等方面。检查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和处罚。 现场监督检查是环境保护部门对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保护工作的常规监管手段,其条件包括: 1、监督检查计划:监管部门应当制定监督检查计划,明确检查的目的、范围、内容和时间等,确保监督检查工作的有效性、科学性和合理性; 2、监督检查人员:监管部门应当组织专业监督检查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熟练运用检查工具和设备,对污染源的排放情况进行全面、准确的检查; 3、检查工具和设备:监督检查人员应当配备相应的检查工具和设备,如采样器、气象站、水质自动监测设备等,确保检查工作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4、检查对象:监督检查对象包括各类污染源和环境保护设施,如工业企业、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等,确保对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保护工作的全方位监督; 5、检查程序:监督检查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进行,包括检查通知、现场勘查、取证采样、检查记录等,确保监督检查工作的公正、公开、透明。 综上所述,现场监督检查是环境保护部门对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保护工作的常规监管手段,其条件包括监督检查计划、监督检查人员、检查工具和设备、检查对象和检查程序等,旨在保障环境质量和公共健康,推动环境保护工作的整体提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 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并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限期治理的决定权限和违反限期治理要求的行政处罚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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