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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可向法院申报债权

2024-05-27 12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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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对于担保人破产的情况,目前最大的问题是债权人是否可向法院申报债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5条第1款第 (10)项规定:“债务人保证人的,在破产宣告前已经被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承担的保证责任,属于破产债权”规定,债权人只能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保证责任来申报债权。那么在债权人没有取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担保人担保责任时,向法院申报债权的,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呢目前有两种意见:一种认为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法院不能受理;另一种观点是如果法院不予受理,这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即使没有生效的法律文书来确定担保责任,债权人仍可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因为如果主债务已到期,法院应当按照《破产法》相关规定对该债权进行审查,担保债权一经确认,就成为确定的债权,可参加分配。如主债务尚未到履行期的,因担保人是否承担担保责任不确定,此时应先确认为临时破产债权,待主债务到期后再确定为正式的破产债权。如果主债务在破产财产分配时仍未到期的,法院应对债权人可能在破产分配中受偿的数额进行预留,此种做法更合理地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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