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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具备的条件是什么

2022-04-14 553人已浏览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民事诉讼、房产纠纷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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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具备的条件如下: 1、根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已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证; 2、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的,属于房屋建设项目的,应当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房屋已建成的,应当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3、转让方为国有企业的,经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公司企业的,经董事会决议批准,共有产权转让的,经共有人达成协议; 4、没有法律、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权属有争议的,查封土地使用权; 5、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没有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情形; 6、政府对拟转让地块没有收购储备计划,按照规定办理土地转让和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三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动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 前款规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书面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及其最高年限、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等,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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