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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协议离婚程序是怎样的?

2024-06-14 12人已浏览
  • 刘伟长律师

    刘伟长律师团队负责人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8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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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一旦提及离婚,基本上每个人的第一反应都是争财产、争抚养权等焦头烂额撕破脸皮的戏码。但在香港,法律的干预让离婚变得理性了不少,赡养费和抚养权的分配,法庭也会有更多人性化的考虑。比如说即使婚前婚后名下都没有个人财产的全职主妇,也可能因为照顾家庭、教育孩子的付出而获得丈夫1/3甚至近一半身家和孩子的抚养权,并获得终身的赡养费。离婚如果有孩子,香港法庭也更鼓励夫妻合理沟通,共同抚养,让离婚对孩子的影响降到最低。在香港,离婚变成一件克制有礼的事情,反而从另一方面更好地维系了婚姻的稳定。 一、香港离婚的基本要素 根据香港《婚姻诉讼条例》(第179章)第3条,任何人士只要符合下列任何一项条件,无论他/她们是否根据香港法律结婚,都可以在香港向家事法庭提出离婚呈请或申请: 安卓上一款可以开航母的游戏 广告 (一)在香港法院呈请或申请离婚当日,婚姻的任何一方是以香港为居籍; (二)在紧接呈请或申请提出当日之前的整段三年期间内,婚姻的任何一方惯常居于香港 (三)在向香港家事法庭提出呈请或申请离婚当日,婚姻的任何一方与香港有密切联系(例如在香港有固定的工作等)。 二、在香港离婚申请的方式 根据香港《婚姻诉讼条例》(第179章)第11条,当事人欲提起离婚法律程序,解除他们的婚姻关系,他们可以有两个选择: (一)离婚呈请方式; (二)离婚申请方式。 假若夫妇的任何一方,以《呈请离婚》方式和另一方离婚,他/她可以独自向法庭呈请离婚而无需事先通知对方。假若当事人选择以《申请离婚》方式进行,则需要双方一起向家事法院提出申请离婚。 三、呈请离婚的法定理由 当婚姻破裂达至无可挽救的时候,婚姻当事人只要满足以下任何其中一条法律法规,便可以向家事法庭呈请离婚: 1、对结婚后一年内提出呈请离婚的限制 根据香港《婚姻诉讼条例》(第179章)第12条,任何婚姻夫妇不能在结婚后未满一年内向家事法庭呈请离婚(自结婚当日起计算),除非基于呈请人蒙受异常的困苦,或基于答辩人的行为异常败坏的理由除外。 2、婚姻破裂至无可挽救 在香港提出离婚(无论是呈请离婚还是申请离婚)的唯一理由,就是婚姻破裂至无可挽救。离婚呈请人必须向法庭举证,证明下列任何一项或多项事实,法庭才能裁定破裂至无可挽救: (1)答辩人与人通奸,而呈请人认为无法忍受与答辩人共同生活; (2)因答辩人的行为而无法合理期望呈请人与其共同生活; (3)婚姻双方在紧接呈请提出前,已经分开居住最少连续一年,且答辩人同意由法院批出判令。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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