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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经营罪无罪辩护词具体应该怎样写

2024-06-10 10人已浏览
  • 孟金龙律师

    孟金龙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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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一)本案公诉人指控宋某某所犯的为``破坏生产经营罪”. (二)跟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定义及构成要件对本案进行比较分析: 1定义:是指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损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构成犯罪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2构成要件(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集体或者个人生产经营的正常活动和公私财产利益. (2)客观方面表现为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损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构成犯罪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个人. (4)主观方面出于故意. 本辩护人现结合该定义中的``毁坏”.``残害”.``其他方法”采用列举穷尽的方法分析比较,``毁坏”是指``破坏损害”(见>p187页)水泵生产工具,使其丧失使用价值,然而宋某某没有毁坏任何生产工具,包括水泵,只是把杜宋八组的水泵弯头折除掉归还组里,弯头没有丧失功能和使用价值,只是场所发生了转移与变化;``残害”是指对生物.动物有生命的物体进行伤害摧残;``其它方法”宋某某的言行显然不符合该定义. 从构成要件(特征)分析.比较:从客体方面,宋某某的言行没有侵犯``国家,集体或者个人生产经营活动”.控告人杨宏杰的所谓停产是杨本人一手策划和炮制的,与宋某某无关.从主观方面,宋某某没有破坏生产经营的故意,也就没有该犯罪动机与目的,也没有该行为,更没有该后果,宋某某的言行不具备完整的破坏生产经营罪的构成要件,要件残缺,所以本辩护人认为宋某某构不成犯罪(相关具体陈述见后).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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