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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2条、《律师法》第25条规定,本人依法出庭为该案被告人李子高辩护。接受委托以后,仔细查阅了案卷,会见了被告人。在此...
(一)本案公诉人指控宋某某所犯的为``破坏生产经营罪”. (二)跟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定义及构成要件对本案进行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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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年满十六周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主体。
看一下公诉机关提供的《致沟北村民组全体村民的信》(以下简称信)这一份证据,这份证据不能证明张某某等被告人具有非法目的,相反足以证明张某某等被告人不具有泄愤报复或者个人的非法目
(1)陈××在刘××、柯××、戴××、陈××等人从事的非法经营烟草行为中,仅仅起到辅助作用,系从犯。 在本案中,陈××并没有事先与刘××、柯××等人预谋从事假烟的非法运输、销售活动,也没有从运输、销售运输的假烟中直接获取较大的非法利益,只是替戴××、陈××等做了简单的指路行为以及辅助的装车行为,为非法经营行为起到了较小的辅助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是从犯。陈××的行为显然符合从犯的特征。根据《刑法》第27条之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被告人陈××作为从犯在本案中起到了次要、辅助作用。作为被告人陈××他对所设案的假烟价值并不知情,至于这批假烟是在哪购买的、购买价格是多少,准备卖给谁、卖出价是多少更是无从知晓,因此让被告人陈××对涉案的烟叶的总价值承担非法经营的法律责任于情于理都讲不通,从法律的角度讲,也未免过于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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